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斷疫情傳播,除政府承擔防疫責任外,企業、用人單位作為疫情防控責任主體,在疫情影響期間也需提供相應的衛生用品、設施設備,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和重點場所消毒,落實疫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因此在新冠疫情影響期間,施工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疫情防護責任,由此便會產生疫情防護費用的支出由誰承擔的問題。
一、疫情防護費用的性質
分析疫情防護費的性質,是落實疫情防護措施涉及疫情防護費的支出和承擔問題的關鍵,疫情防護費的性質是指通過分析疫情防護費的內容,以確定疫情防護費應列入工程造價中的費用類型。
(一)疫情防護費用屬于措施項目費
以工程造價形成進行劃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
疫情防護費,是指施工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作為疫情防控責任主體,落實疫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所產生的相應費用。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滬建辦綜〔2020〕3號)規定為參照,疫情影響期間施工單位可能發生的疫情防護費包括必要管理人員在崗、施工現場和辦公生活區域消毒、疫情防護宣傳教育、疫情防護物資購置儲備等相關費用。疫情防護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員健康,確保工程項目施工順利進行,因此疫情防護費不屬于分部分項工程應予列支的費用,也不屬于規費和稅金,綜合考慮工程造價各組成部分的范圍以及疫情防護費所涵蓋的內容,本文認為疫情防護費應列入工程造價中的措施項目費。
(二)疫情防護費用不屬于安全文明施工費
根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按造價形成劃分)》的規定,措施項目費一般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含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工程定位復測費、特殊地區施工增加費、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腳手架工程費等,最終以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為準。除安全文明施工費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取外,其他類型措施項目費均可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自主確定。
雖然建設部(已撤銷)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89號)規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即安全文明施工費)已包括確保施工現場滿足環境與衛生標準的費用,但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 146-2013)第5.2節(衛生防疫)的內容可知,建設工程施工行業領域關于施工現場的衛生防疫要求并不包括應對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等突發傳染病疫情所必須設置的管理設施和管理措施,因此本文認為,疫情防護費并不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費中,其不屬于安全文明施工費,而屬于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類型的措施項目費。
二、疫情防護費用的責任承擔主體
作為非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其他類型措施項目費,確定疫情防護費的責任承擔主體,需進一步分析導致疫情防護費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性質及對施工單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屬于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均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參照《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綜上,本文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認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屬于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第9.11.1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對比疫情防護費包括的內容可知,必要管理人員在崗的費用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第9.11.1條第(4)項的規定較為近似,即“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而必要管理人員在崗是否屬第(4)項規定的情形,關鍵在于是否為發包人要求。結合《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的規定來看,其第三條第(一)項明確“建設單位是項目部落實防控措施的首要責任主體,全面做好施工項目疫情防控的組織工作。”據此,本文認為,必要管理人員的在崗應為發包人的要求,其費用可以適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規定的費用分擔原則,由發包人承擔。
而針對施工現場和辦公生活區域消毒、疫情防護宣傳教育、疫情防護物資購置儲備等其他疫情防護費用,并未在上述兩份現行文件中找到直接適用的費用分擔原則。但由于本次疫情的發展情況與2003年的“非典”較為相似,據此,本文認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1]的規定,即“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同時考慮到疫情防護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疫情擴大,保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人員健康,因此,可以參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的原則,確定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合理分擔疫情防護費,即疫情防護費的責任承擔主體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具體需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由雙方合理分擔。但應予注意的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合理分擔疫情防護費的前提是施工單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遲延履行情況,若因遲延履行導致支出或增加疫情防護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得要求建設單位分擔相應的疫情防護費,反之亦然。
三、疫情防護費用的責任承擔方式
疫情防護費作為措施項目費,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發的不可預見費用,增加的疫情防護費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的價款調整、索賠程序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合理分擔。
疫情防護屬于工程措施項目的一種,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措施項目方案的調整。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3.2條的規定,因疫情防護涉及的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施工單位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當事先將計劃實施的措施項目方案提交建設單位確認,詳細說明與原有措施方案相比的變化情況,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確認后執行。若疫情防護費屬于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確定單價。若疫情防護費屬于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確定總價。
四、疫情防護費用的索賠所需材料
如上所述,第一次提交的索賠意向通知書無需附帶證明材料,只需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即可,但正式索賠通知書或連續索賠事件發生后的最終索賠通知書中,均需要附上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據此,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各自項目的合同簽訂,項目實施情況情況,及時進行相關證明材料的固定工作。
建議可固定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證明此次疫情為不可抗力事件的材料,如:國家衛生健康委員的1號公告、世界衛生組織認定此次疫情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新聞、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防控通知等,現將已發布通知的施工重點城市及其通知文件名稱列舉如下:
(北京市:《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
五、結語
疫情來勢兇猛,但舉國抗疫,必將勝利,沒有一個冬天不會過去,沒有一個春天不會到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此時更應當團結一心,共克時艱,合力降低疫情對工程施工帶來的影響,待復工條件具備之時,全力有序推進項目建設,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助力。
附:現階段關于疫情防護費問題地方住建部門出臺的文件名稱及文號:
1.湖南省:《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湘建價函〔2020〕7號
2.浙江省:《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浙建辦〔2020〕10號
3.江蘇省:《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蘇建價〔2020〕20號
4.云南省:《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云建科函〔2020〕5號
5.陜西省:《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的通知》陜建發〔2020〕34號
6.四川省:《關于加強疫情防控積極推進建設工程項目復工的通知》
7.鄭州市:《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筑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鄭建文〔2020〕21號
8.青島市:《關于2020年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青建管字〔2020〕2號
9. 廈門市:《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設工程計價問題若干指導意見》廈建筑〔20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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